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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职能配置规定

作者:NULL    来源: NULL    发布时间:2023-08-01   点击数:105685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漯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文﹝2018﹞5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漯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漯河市体育局、漯河市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职能转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统筹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和文物事业融合发展,提高我市文化软实力和文化影响力。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推行全民健康计划,统筹推进全市青少年体育发展。调整优化竞技体育项目结构,加强运动队伍建设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正确处理文物保护、文物管理和文物利用之间的关系,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文物对文化高地建设和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育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持续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第四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和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和文物措施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拟订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和文物等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快推进、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旅游公共服务、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三)统筹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管理全市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深入推进旅游惠民,推动文化惠民工程实施;组织全市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全市各类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乡镇文化中心和基层文化建设。

(五)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六)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承担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七)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指导全市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产生;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九)负责推进全市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广全市“智慧广电”建设和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十)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和体育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负责市运动队建设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协调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十一)组织举办全市综合性运动会,统筹规划全市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拟订全市体育产业政策,推进全市体育产业发展;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

(十二)负责全市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审核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协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项目;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推荐申报和规划、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

(十三)组织全市文物资源调查,申报全国、省和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全市大遗址保护、古建筑保护维修、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项目,负责全市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

(十四)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工作;负责全市博物馆有关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社会文物管理、抢救、征集等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十五)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并监督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规划、指导全市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市文物事业统计工作。

(十六)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制定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文物和博物馆人才培训。负责组织全市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工作规划,组织实施重大文物保护科技项目,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

(十七)拟订全市文物资源管理利用规划,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放利用及文创产品的研发推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文物单位的开放管理、保护利用工作,促进文旅融合。

(十八)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察督办大案要案,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维护市场秩序。

(十九)指导、管理全市文化、旅游、文物和博物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指导我市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开展广播电视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广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

(二十)依法履行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