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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主体 权限、依据、程序 救济渠道信息公开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26   点击数:2729

一、执法主体

漯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二、执法权限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等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二)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三)承担漯河市辖区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四)组织查处跨区域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重大、复杂案件。协调、组织、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工作。

(五)承担上级督办交办、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

(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7.《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8.《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9.《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3)属于本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3.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4.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二)听证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五、救济途径

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