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文综罚字〔2023〕F-000002号
当事人:漯河市源汇区**书店(经营者:李**)
证照名称及编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注册号 41110261403****
经营者姓名:李**
住 所:漯河市源汇区*************
本机关于2023年2月28日对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立案调查,由漯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办理。
调查过程如下:
2023年2月28日,本机关接举报投诉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仓库二楼书架上陈列有《5·3天天练 小学数学 五年级 下册 RJ》《5·3天天练 小学数学 二年级 下册RJ》《5·3天天练 小学数学 六年级 下册RJ》《5·3天天练 小学语文 二年级 下册 RJ》《5·3天天练 小学语文 三年级 下册 RJ》《5·3天天练 小学语文 五年级 下册 RJ》《5·3天天练 小学语文 六年级 下册 RJ》《5·3天天练 小学语文 四年级 下册 RJ》等8种共182本,北京****图书有限公司委托维权人魏**现场指认该批出版物涉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的出版物。执法人员当场请示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以上8种出版物共182本采取了扣押措施;2023年2月28日,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机关批准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3月10日,本机关委托教育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对该批次出版物进行鉴定;2023年3月17日教育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了《图书鉴定函》,鉴定意见为“8种样书为盗版图书”。2023年3月22日当事人经营者李**到漯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并对教育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予以认可。
经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如下:
当事人于2023年2月初在上门推销的游商处以每本5.5元的价格购进《5·3天天练 小学数学 五年级 下册 RJ》《5·3天天练 小学数学 二年级 下册RJ》《5·3天天练 小学数学 六年级 下册RJ》《5·3天天练 小学语文 二年级 下册 RJ》《5·3天天练 小学语文 三年级 下册 RJ》《5·3天天练 小学语文 五年级 下册 RJ》《5·3天天练 小学语文 六年级 下册 RJ》《5·3天天练 小学语文 四年级 下册 RJ》等8种出版物共182本,摆放于当事人仓库用于销售。根据当事人经营者李**陈述,截至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批进的出版物尚未售出,购进该批次出版物进货款额为1001元。本机关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001元,违法所得为0元。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社会公平竞争环境,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予以惩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的情形,裁量等级为“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应处以“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的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的情形。
2023年4月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漯)文综罚告字〔2023〕F-000002号),告知当事人拟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截至到2023年4月27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侵权出版物182本;3.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漯河市分行黄山路支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