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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体育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02   点击数:1940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体育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规范体育标准化活动,发挥标准化在助力体育河南建设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体育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河南省体育局制定了《河南省体育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8月22日     


  河南省体育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标准化工作,规范体育标准化活动,发挥体育标准化工作在推动体育河南建设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保障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体育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体育标准化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协同治理的原则;

  (二)坚持需求引领、创新驱动的原则;

  (三)坚持统筹推进、服务社会的原则;

  (四)坚持深化改革、保障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河南省体育局负责全省体育标准化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统筹推进河南省体育标准化制度建设,研究河南省体育标准化有关政策措施;

  (二)建立健全河南省体育标准化协调机制,对跨项目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三)宣传贯彻、实施体育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动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积极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四)组织编制体育领域地方标准,推广体育标准化试点示范;

  (五)对体育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建、管理和指导体育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七)协调处理体育标准化有关问题,承办其他体育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体育标准化工作,加强体育标准化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组织宣传贯彻、实施体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地方标准,组织推广体育标准化试点示范,对体育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标准的范围与分类

  第六条 体育标准包括赛事、产业、装备、等级等内容,按照标准适用范围分类,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按照标准的法律约束力分类,体育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其他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

  体育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之内。

  体育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体育公益性事项、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

  第七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体育技术、管理要求,应当制定体育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体育领域统一的技术、管理要求,可以制定体育行业标准。

  对体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作规定又确有必要在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省体育局可依法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体育地方标准的建议。

  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制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的体育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的体育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体育标准的制定应当公开、透明,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意见,并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查。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河南省体育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地方标准政府委托项目,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要求,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提供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及标准化研究等技术服务。

  第十条河南省体育局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建议项目,并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相关文件的编制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主编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承担过与主编标准内容相关工作,并在该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力。

  第十二条 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协会、学会等体育社会组织,根据市场和创新需要,制定团体标准。

  第十三条 体育领域企业根据需要可自主制定企业标准并实施。

  第十四条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五条 标准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标准编制程序及要求。

  第十六条体育标准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发布、出版公开等。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七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禁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体育推荐性标准自愿执行。

  鼓励体育领域企事业单位开展体育标准化试点工作。

  第十八条河南省体育局负责统筹推动全省体育标准实施,建立健全体育领域标准的实施监督评价反馈机制,培育发展体育标准化服务。

  第十九条鼓励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手段提供公共服务,加强对体育标准的宣传普及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体育标准的实施监督机制,畅通体育标准实施监督的投诉举报渠道。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以委托检测、监督抽查、自愿性认证等形式,对体育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进行监测,定期公布质量抽查结果,对体育推荐性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公示。

  第二十条体育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实施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体育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二十二条 体育标准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复审。经复审,不适应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第六章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河南省体育局设立体育标准化信息平台,推动体育标准信息公开,加强体育标准信息交流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河南省体育局体育标准化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体育标准制定、宣传贯彻、实施监督、人才培养等,对体育标准化重点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体育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经费预算。鼓励社会资金投入体育标准化工作,进行资金使用监管。

  第二十五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体育标准化工作,加强体育标准化人才培养,履行体育标准化工作职责,将体育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对在体育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和项目,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鼓励重大体育科研项目与标准制定相结合,推进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