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漯河市源汇区求知书店(经营者:李洪刚)
证照名称及编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注册号 411102614039436
经营者姓名:李洪刚
住 所:漯河市源汇区受降路西段门面
本机关于2023年2月28日对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3年2月初在上门推销的游商处以每本5.5元的价格购进《5·3天天练 小学数学 五年级 下册 RJ》《5·3天天练 小学数学 二年级 下册RJ》《5·3天天练 小学数学 六年级 下册RJ》《5·3天天练 小学语文 二年级 下册 RJ》《5·3天天练 小学语文 三年级 下册 RJ》《5·3天天练 小学语文 五年级 下册 RJ》《5·3天天练 小学语文 六年级 下册 RJ》《5·3天天练 小学语文 四年级 下册 RJ》等8种出版物共182本,摆放于当事人仓库用于销售。根据当事人经营者李洪刚陈述,截至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批进的出版物尚未售出,购进该批次出版物进货款额为1001元。本机关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001元,违法所得为0元。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社会公平竞争环境,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予以惩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的情形,裁量等级为“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应处以“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的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的情形。
2023年4月27日本机关向以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侵权出版物182本;3.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