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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2022/11/11 10:41 来源:

当事人:周青洪

证件名称及编号:居民身份证  41112319****090061

 

本机关于2022年9月21日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如下:

当事人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漯河市场负责人的身份,于2022年9月初,招徕、组织“和也”舞阳县贾湖广场店、“和也”舞阳县南京路店、“和也”漯河市汉江路店、“和也”漯河市五一路店、“和也”漯河市辽河路店等5个“和也”专卖店的客户、店长等22名旅游者和周口29名旅游者,共计51名旅游者,于2022年9月21日赴枣庄、徐州、淮安、湖州等地开展旅游活动。

2022年9月19日,有群众向漯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举报该旅游活动违法。根据举报,本机关组织文化、交通和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于9月21日6时30分对该旅游活动进行了检查。当时,当事人正在黄河路迎宾馆北门,组织我市22名游客乘坐车牌号为豫LL57**的旅游大巴赴周口市接另一批游客。由于当事人仅提供了其本人的旅游合同,无法提供其余游客的旅游合同,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在保证游客安全的前提下将该旅游团队解散,旅游者被劝返,该旅游活动未能成行。

本次旅游活动开展前,当事人通过漯河市***旅行社有限公司设计了旅游线路和宣传链接,测算了每名旅游者旅游费用为1199元,通过客户微信群进行宣传、招揽。当事人向旅游大巴司机杨**支付包车费用5000元预定了车辆,自行联系了枣庄、淮安、湖州等地的地接社,并向枣庄地接社支付了1000元定金。当事人与漯河市小毛驴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其个人旅游合同,通过该旅行社购买了全部旅游人员的旅游保险,支付了费用2120元。当事人共收取部分旅游者旅游费用和定金12300元。2022年10月25日前,当事人已将收取的旅游费用退还给旅游者。因此,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在本次旅游活动中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的情况下,招徕、组织22名旅游者赴枣庄、徐州、淮安、湖州等地旅游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的情况下,招揽、组织22名旅游者赴枣庄、徐州、淮安、湖州等地旅游的行为,符合《河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违法所得万元以下,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7日本机关向以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