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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09   点击数:981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公安局: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96号)要求,为加强观众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演出活动”)的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综合研判

  (一)演出举办单位应在申请举办大型演出活动前对可能出现的票务销售、现场管理、网络舆情等方面的风险开展自评,向演出活动举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自评报告。演出活动举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在认真审核把关后,将自评报告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报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二)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将演出举办单位自评报告和掌握的相关情况通报地市级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开展风险评估,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风险评估意见通报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综合地市级公安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将自评报告和初步评估意见报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省文化和旅游厅应在自评报告和初步评估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情况,出具综合研判意见,反馈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并抄送省公安厅。

  (四)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属地公安机关和演出举办单位要建立网上网下风险综合评估体系,将传统的人、事、物、场等评估要素和网上热度、舆情反应、网民评价等网络特征纳入评估范畴。

  二、加强审批管理

  (五)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对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备案,全面纳入行业监管。

  (六)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场所备案证明》等资质证明文件、演出节目内容及相关手续,统一审批要求。对演出人员的审查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因违法失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有劣迹丑闻的演员一概不予审批。加大内容审查力度,对有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十不准”情形的坚决不予审批。

  (七)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向活动举办地地市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安全许可手续。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大型演出活动,受理审批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不予批准。

  (八)受理审批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将大型演出活动批准文件信息进行公示。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大型演出活动行政指导,督促做好现场监管。

  三、加强票务管理

  (九)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代理、预订、销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应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严禁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代理、预订、销售业务。

  (十)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应当核验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批准文件,不得擅自预订、销售未经审批的演出活动门票;应当与演出举办单位签订票务销售合同,公开不同票价的座位区域及可售数量。

  (十一)大型演出活动实行实名购票和实名入场制度,每场演出每个身份证件只能购买一张门票,购票人与入场人身份信息保持一致。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销售平台应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十二)提高大型演出活动门票销售比例,演出举办单位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门票数量不得低于核准观众数量的85%。对不公开销售的门票,应当在演出前24小时进行个人信息绑定,做到“实名绑定、实名入场”。

  (十三)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明示其授权的票务代理机构,引导消费者从合法渠道购买门票。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消费者购票、入场和退票规则。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

  四、加强演出现场管理

  (十四)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大型演出活动的实地检查,现场核验演员信息及演出节目内容,严禁擅自变更演员及演出内容,严禁假唱、假演奏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大型演出活动,在演出前,演出所在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十五)公安机关要加强大型演出活动现场安全监管,指导演出举办单位强化事前安全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保措施,配备安检设备,严格对进入现场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配备足够安保人员,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公安机关指导演出举办单位做好入场安检,禁止观众携带影响正常观演的物品入场,倡导观众文明观演。公安机关依法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改正,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突发事件。

  (十六)演出举办单位要加强现场巡查,及时制止不文明观演行为,维护观演秩序。演出举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提升演出现场管理水平。

  (十七)演员经纪公司及相关演艺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对演员的教育、提醒,积极引导演员时刻敬畏法律红线,严守道德底线。鼓励演员主动发声,引导观众遵守演出现场管理规定,共同维护演出秩序。

  五、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十八)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演出票务销售平台的管理,要将社会关注度高、票务供需紧张的大型演出活动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处置未履行核验票务经营单位资质及演出批准文件义务、为倒卖门票提供服务等违规行为。

  (十九)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倒卖演出票证的打击整治力度,全面收集网上网下倒卖炒作票证信息,及时发现加价、变相加价销售票证的线索,严打网上网下倒票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十)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流量造假、造谣传谣、侵犯隐私,以及聚众闹事、滋事斗殴等网上网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适时公布典型案例,及时警示震慑,以正视听。

  (二十一)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大型演出活动安全监管,对演出举办单位、场所管理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演出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扰乱活动秩序的行为,要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六、强化信用监管

  (二十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依照《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对大型演出活动中存在面向公众销售门票数量低于核准数量的85%或者为倒卖门票、买卖演出工作票证提供便利等情形的演出举办单位及票务代理机构,依法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

  (二十三)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对失信主体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其申请营业性演出、大型群众性活动等行政许可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在行政奖励、授予称号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南省公安厅

  2024年9月4日